随着互联网的产生、计算机的普及,依附互联网而生的各大产业犹如雨后春笋般扎堆出现,尤其是网络游戏产业发展迅速,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以新生事物的姿态出现在大众面前。
虚拟财产具有财产的基本属性,背后隐藏着巨大的现实经济利益,近年来盗窃虚拟财产的犯罪案件频繁发生。
据统计我国1400万的游戏玩家中就有三分之二以上玩家的网络虚拟财产被盗过。
如此大的比例可见,众多的游戏玩家正遭受着侵害。
如果对此类犯罪行为不采取积极的措施加以惩罚,将会使得游戏产业偏离原本正常的发展轨道,也会把互联网这个大环境弄得乌烟瘴气。
案件摘要
被害单位茂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茂立公司)通过与腾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腾讯公司)、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称网易公qy球友会体育官网司)签订代理合同的方式成为网络代理商,从而拥有了腾讯公司Q币和网易公司游戏点卡的网络代理销售权。
被告人孟某,山西人系某公司网络维护员,熟悉各种编程和各类计算机操作系统;被告人何某,山西人系某网吧管理员。
2005年6月,孟某通过黑客手段侵入茂立公司的计算机安全系统并破解了茂立公司网络销售Q币和游戏点卡的账号和密码。
2005年7月,孟某在网上和同为山西老乡的被告人何某取得联系。
两人一拍即合,密谋由孟某向何某提供窃取到的账号和密码,何某通过账号密码登录茂立公司的在线充值系统后,为买家进行Q币和游戏点卡的充值。
为了确定被害单位茂立公司的在线充值系统能否成功充值。
2005年7月22日下午,被告人何某先往被告人孟某的QQ号里成功充值了1个Q币,随后,孟某通过腾讯QQ聊天的方式在网上四处寻找买家,以极低的价格大肆抛售Q币和游戏点卡。
双方谈拢数量和价格之后,由买家向孟某的工商银行卡内付款,孟某确认收到赃款后再由何某通过在线充值系统替买家充值。
2005年7月22日至23日,孟某与何某相互合作共同从被害单位的充值系统里秘密盗取了价值24869.46元的Q币32298个,价值1079.5元的游戏点卡面额50点的134张、面额100点的60张。
本案中,被告人孟某与何某秘密盗窃的虚拟财产总共折合人民币25948.96元。
茂立公司在发现在线交易系统被入侵之后,立刻与腾讯公司取得联系,通过技术手段追回了15019个Q币,本案中加上被秘密盗取的游戏点卡被害单位的实际损失价值人民币14384.33元。
本案中,孟某、何某被抓捕归案后两位的家人及时主动的代为退回了全部赃款,被告何某具有自首和立功的情节。
案件摘要
被告人的行为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人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以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起诉书,出示了被害单位与腾讯公司、网易公司签订的代理合同,被害单位的报警记录,孟某与何某的QQ聊天记录,公安机关的检查意见书以及查询汇款通知书的回执等证据,并询问了被告人相关情况。
被告对公诉人在起诉中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
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诉称:被告人孟某、何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被害单位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窃取账号密码并侵入被害公司在线充值系统盗窃财物的行为,盗窃数额属于巨大的范围,最终造成了被害公司财产损失的严重危害结果。
二被告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定罪量刑。另外被告人何某有自首、立功情节,根据《刑法》第67、68条的规定可对何某从轻处罚。
尽管二被告无异议,但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了异议。
辩护人辩称:“起诉书中所说的秘密窃取这一客观行为发生在虚拟网络中,现如今各种网络游戏纷纷面世。如果公诉机关认为在虚拟网络中实施的秘密窃取行为法律应当加以规制,以盗窃罪来定罪处罚的话。
那么网络游戏中的帮派斗争、持械斗殴、暴力厮杀是不是也应该一视同仁,要以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罪来定罪处罚呢?”
这当然不现实也不可能,因为游戏中的帮派斗殴不会破坏社会的公共秩序,游戏中的暴力厮杀不会真正对他人的身体健康权造成侵害,所以法律根本不会允许我们这样做。
因此,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是否应以盗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还有待进一步讨论。
财产包括公共财产和公民的私有财产两大类,根据《刑法》第91条和92条的规定,公共财产包括国有财产、群众集体财产,用于扶贫等公益事业的财产三大类。
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包括合法收入、储蓄、不动产等生活资料以及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等四类。
Q币和游戏点卡等虚拟财产是不包含在其中的。
也就是说虚拟财产不属于刑法所要保护的财产,打击虚拟财产犯罪没有很大的必要。
目前对于虚拟财产的数额尚没有统一的衡量标准,法律没有指定任何一家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权威的鉴定报告,那么Q币和游戏点卡的数额究竟该以什么样的标准来加以认定本身就具有相当大的不确定性。
因此,起诉书中认定被告人孟某、何某的盗窃行为数额巨大,辩护人认为缺乏理论依据来支撑。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分析,被告人孟某、何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主体适格属于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他们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盗窃虚拟财产的犯罪行为,结果上侵犯了被告单位的财产权利。
虽然刑法保护的是现实生活中的财产,但是目前互联网飞速发展,网络环境和现实生活已经不再仅仅是模拟的关系,而是真真正正产生了密不可分的联系。
也就是说,一旦网络空间中的虚拟行为对现实环境里刑法所保护的客体造成了侵害